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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高云淡游客我个人有以下两点理解,不知对不对:
1.故宫等机构,是受国务院委托、使用国家公共经费(也就是税费人的钱)管理这些藏品的机构,本质上来说只是受托管理者,并非这些藏品的所有者。而这些藏品的所有者是人民群众。
2.公版艺术品的数字文件,无论由什么机构、出于什么动机、使用什么经费对这些作品进行扫描、拍摄,其数字化加工过程尽量追求与原作内容的高度一致,并未产生任何新的再创作内容。而《著作权法》保护的核心要义是创新的知识内容,因此,这些数字文件也不受法律保护。关于这个,国内外已经有一定的司法判例。
那么,这些机构出于利益动机,垄断和封锁数字文件,是否合法?
是否可以发起一个投票或呼吁计划,以比较密集的意见反馈来尝试推倒这坐垄断的高墙?
天高云淡游客以下是使用AI对这个问题进行调研并生成的报告:
公立博物馆垄断公有领域艺术品数字文件的合法性分析
一、两个前提的法律验证
1. 前提一:博物馆是受托管理者,非所有者
《文物保护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国家指定保护的不可移动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国有博物馆收藏的可移动文物同样属于国家所有。故宫等公立博物馆在法律上是国有文物的保管/管理机构,而非所有权人。博物馆对藏品的权利来源于国家委托的管理权,本质上是公法上的管理职责而非私法上的所有权。因此,用户关于"博物馆是受托管理者、人民群众是最终所有者"的论断,在法律上有充分依据。
2. 前提二:忠实复制不产生新著作权 — 国际判例
Bridgegeman Art Library v. Corel Corp.(1999年,美国纽约南区联邦法院):法院裁定,对已进入公有领域的绘画作品进行精确摄影复制,因缺乏"独创性"(originality),不能获得版权保护。法院明确指出:"exact photographic copies of public domain works of art are not copyrightable under US law because they are not original." 这一判例被援引超过660次,是"精确复制不产生版权"原则的国际标杆。英国法下的 Interlego AG v. Tyco Industries 案同样认定:"skill, labor or judgment merely in the process of copying cannot confer originality"(复制过程中的技巧、劳动或判断不能赋予独创性)。
3. 前提二的中国法验证
中国学术界已形成基本共识(参见杨早元2023年《法学》期刊论文;胡鸣2024年北京鲁迅博物馆研究):
(1) 平面藏品(书画等)的精确扫描/翻拍:目的为"高度再现原作",属于复制行为而非创作行为,不具有独创性,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摄影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2) 立体藏品的摄影:拍摄过程中存在角度、光线、焦距、构图等选择和判断,具有独创性,可能构成摄影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3) 数字影像的汇编/数据库:在图片的选择和编排上体现出独创性,可以构成汇编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但汇编作品的保护范围限于选择与编排的独创性,不延及其中不受保护的单幅图片本身。
二、中国司法实践的关键判例
1. "孔子画像案"(广州市越秀区法院,约2016-2018年)
法院认定"精确翻拍"属于复制行为而非创作行为。原告全景视觉公司辩称其独创性体现于"素材选择、正面平视角度及人工闪光灯",法院否定了这一主张 — 因为其目的是"高度再现"原画,缺乏创作意图。
2. 北京故宫博物院诉中国商业出版社案(北京一中院,2001年)
法院判决被告侵权成立,赔偿65万余元。但此案的关键在于:被告使用了原告出版物中790幅图片(占原书882幅的绝大部分),且基本沿用了原书的编排结构。法院保护的是汇编作品的著作权,而非单幅图片的版权。不能将此案误解为"单幅藏品图片有著作权"。
3. 故宫建筑全景图著作权纠纷案(北京海淀法院,2018年;北京高院2024年发布为典型案例)
法院认定VR全景摄影作品具有独创性,受著作权法保护。但此类作品涉及大量创造性选择(360度全景呈现、拍摄角度、拼接处理),与平面书画的精确扫描完全不同。
三、博物馆垄断数字文件的手段与合法性分析
1. 物理接触控制 — 合法但有争议
博物馆控制着文物实体的物理访问权。想拍摄高清数字文件,必须先获得进入库房/展厅拍摄的许可。法律基础:《文物保护法》赋予博物馆的保护管理职责。问题:这是对实物的管理权,不应延伸为对已进入公有领域的信息的永久控制。
2. 合同/使用条款约束 — 部分有效
博物馆通过授权合同约束数字文件的使用(如故宫的"影像资料使用合同"),区分学术和商业用途,收取不同费用。法律基础:合同法。问题:如果数字文件本身不受著作权保护,合同约束力仅存在于签约双方之间,不能对抗未签署合同的第三方。这本质上是利用对实物的控制建立事实上的付费墙,而非法律上的版权墙。
3. 汇编作品/数据库的著作权 — 合法但有边界
博物馆将数字图片汇编成图录、数据库,这种汇编在选择和编排上具有独创性时,受著作权法保护。大量复制汇编内容可能构成侵权。但汇编作品的保护不延及其中不受保护的单幅图片本身。
4. 技术保护措施 — 灰色地带
对数字文件添加水印、限制下载等技术手段本身不违法,但若以此阻止公众对公有领域作品的合法访问,其正当性存疑。
5. 《文物保护法》的行政管理权 — 目前的主要法律依托
《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及《文物复制拓印管理办法》规定了文物复制的审批制度。但3D数字扫描是否构成上述法规意义上的"文物复制"存在争议 — 上海格联律师事务所2024年的分析认为,数字扫描不构成文物复制,不需要审批。博物馆仍以行政管理权为由控制数字资源。
6. 最关键的法律判断
胡鸣(北京鲁迅博物馆,2024年)明确指出:"对于已过著作权保护期的藏品,博物馆授权他人利用其未构成新作品的数字化成果已不在著作权范畴内,而完全属于行政管理范围;博物馆针对此情况商业用途授权图片使用而收取的费用,也是基于博物馆在复制藏品过程中的成本而形成的行政管理费用,而非《著作权法》中的版权使用费。"
四、国际对比
1. 台北故宫博物院(2017年起):Open Data政策,采用CC BY 4.0协议,7万张低分辨率图片免费下载,不限用途(包括商用)。高分辨率图片需申请授权但未提及费用。是中文世界最开放的博物馆。
2. 大都会艺术博物馆(2017年起):Open Access政策,37.5万张高分辨率图片使用CC0协议(完全放弃版权),任何人都可自由使用,包括商用。
3. 大英博物馆:严格保护模式,所有商业使用必须授权并付费,电子/数字形式的使用限制尤其严格。
4. 北京故宫博物院:中间偏保守模式,区分学术与商业用途,商业用途需付费和书面许可。
台北故宫和大都会博物馆的实践证明:开放公有领域文物的数字图像并不损害博物馆的核心利益,反而能促进文化传播和创意产业发展。
五、综合法律评价
1. 已经成立的法律判断
(1) 公立博物馆是国有文物的受托管理者,不是所有者。
(2) 公有领域平面艺术品的精确数字复制件因缺乏独创性,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3) 博物馆对这类数字文件收取的"授权费",法律性质上属于行政管理性收费,而非版权许可费。2. "垄断"行为的合法性判断
(1) 从著作权法角度:博物馆以"版权"名义阻止他人使用不受版权保护的数字文件,缺乏坚实的法律基础。
(2) 从合同法角度:博物馆可以通过与使用方签订合同来约束使用行为,但这种约束效力有限,不能对抗未签约的第三方。
(3) 从行政法角度:博物馆基于文物保护职责对文物实体和数字化过程的管理,有一定行政法上的正当性。
(4) 从公共利益角度:使用公共经费制作的公有领域文物的数字复制件被垄断牟利,与公共文化服务的公益属性存在根本冲突。3. 核心矛盾
法律理论与实际控制之间存在巨大鸿沟。理论上,公有领域艺术品的忠实数字复制件不属于任何人私有;实际上,博物馆通过对文物实体的物理控制、行政管理制度和合同约束,建立了一个事实上的垄断体系。这个体系的合法性基础并不稳固,但在缺乏明确的法律挑战(特别是高层次的司法审查)的情况下,它持续运作。
六、未来可能的突破方向
1. 推动"公共数字文化资源开放"相关立法:将使用公共经费制作的公有领域文物的数字复制件纳入主动公开范围,赋予公众法定访问权。
2. 借鉴台北故宫和大都会博物馆的 Open Access 模式:推动国内博物馆分层开放 — 低分辨率免费(满足公众欣赏和研究需求),高分辨率成本回收(覆盖数字化制作成本),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溢价收费。
3. 通过公益诉讼等司法途径挑战现状:针对博物馆对公有领域作品数字复制件的"版权"主张提起法律挑战,迫使法院就此问题作出权威裁判,明确法律边界。
4. 完善《文物保护法》:在修订中明确区分"文物实体的管理权"和"文物信息的公共属性",规定使用国家经费制作的公有领域文物的数字化成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七、一句话总结
用户的两个前提在法律上基本成立。博物馆对公有领域艺术品精确数字复制件的垄断,在著作权法上缺乏坚实依据,但其通过物理控制加行政管理加合同约束建立的事实封锁体系,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尚未被有效挑战。这更是一个政策选择问题而非纯粹的合法性问题 — 台北故宫和大都会博物馆已经证明,开放是可行的、有益的。
未曾管理员版权肯定是没有的~
主要原因还是缺钱,指望一点费用补贴给机构的基层员工。
牧北斋游客我个人觉得既然是公家出资进行的项目那确实是应该减少甚至不设门槛,但从最坏的角度来看,以此前书格交流区书友转发过的某个公立图书馆的珍本花钱、找关系各种手段用尽都无法获得资料为例,这种数票子就能解决的东西已经是门槛较低的了。
赤霄游客讲道理就是不应该收费也没有版权,不讲道理来讲就是东西在我手里就是我的,你要看就要交钱。
我是谁游客一切都是县官不如现管。
谜一般的辉夜姬游客传世艺术品图片还是好找的,冷门出土品的高清图才难找,之前想找几把贴金扇,博物馆展品图糊的要死,有的连图都没有。
zyz游客《人民的名义》里有句话怎么说来着,“全民所有即……”
品古思今游客替人民保管、维护藏品,人民出点保管、维护费
architc游客那就是说,这时候大家就绝对双手双脚支持公有制这个制度了,因为大家都默认,私有制度下,丑国的哪些什么馆、日本的什么堂所藏的文物,哪怕100年一个鬼影都不给你看的,没问题,不能质疑,“人家私有”,不能臧否。但,但,公有制,啊呀,全民的,公有的,这些上学时候政治课上学的词儿就都冒出来了,是不是?且准备以这个角度来希望国家馆藏把这些藏品的数字资源免费提供出来?是不是?这时候再说别的话,相反的话,那就没道理了。对吧?这个逻辑能理顺吧?你不能拿着你“不支持的原理”来要求别人做事,对吧?
注意啊,我对具体这件事那是一点疑问和反对都没有,我就是个欣赏古画和看看古籍的爱好者,越多、越高清,我当然支持啊,我反对做什么呢?对吧?但,但,我问的是另一个问题,诸君,诸位,是不是从此就各方面都是绝对绝对支持了?支持什么,需要再次重申?可别到了某些问题上,啊呀,又换到另一个角度了,可别到某些极端问题上,啊呀,恨不得索性“改天换日”才好?那就双标了。太功利了。读书人,这么功利,不好的。
至于用什么投票来让别人做事,你在哪投?投完怎么告知博物馆?怎么让博物馆相信这是一人一票自由意志而不是一个人靠作弊软件投了一千万作弊票?要是靠“民间人人投票”就做事,那可能还不是“博物馆敞开供应数字版”,可能是下午就“进攻台湾、解放全中国”了,我记得本论坛里有几个台湾人,真要这么说,他们又不高兴了。真要什么事都是投票了去做,博物馆的序号可能非常靠后,20年内能轮到投票就不错了。保不齐那时候都已经博物馆数字版早就公开开放了。
胡马的麦壳游客书格的读者就没有一个“人大代表”么?人大代表的提案比上列的“投票”来得实际也有一定的效力。但是......
天高云淡游客@未曾 #218083
我觉得原因可能不是缺钱。
靠垄断的那些资源出售所获得的授权费用实在有限,无论国家还是故宫,应当都不差那点钱。
我接触过一些小机构的负责人,没有太高的文化水平(至少在我看来并不适合担任文化艺术机构的负责人),也只是抱着混几年升官的心态干公差,对于馆藏资源也不重视开发利用,很多资源闲置着吃灰。可当有人想索取或购买时,又本能地觉得这是看家宝贝,不能给你。
我觉得就是服务意识、法制意识不强的表现吧。当然国家在这方面没有明确的立法和文件,资源权属难以界定,也是主要原因。
dxx游客所以花大价钱搞得“书画大系”的高精度复制品,除去数字化资料便于传播研究利用、到处巡回展览,那么呢=很自然的问题就是为什么不直接向大众公开电子数据呢?公开了,群众又不会用闪光灯损害文物。实在舍不得,缩小一半公开也好啊。
古人无法精确复制,只能复制极少的摹本也只限于很少的人看到,木刻复制的误差太大。我相信古人如果要照相机,拍照的资料肯定会公开传播,教化百姓,当成相当于四书五经的指定教材传播的。而现代有精确复制方法,也很简单,不明白还要固守不化封禁公共遗产资料干什么,观念不如古人。
電子道典及影音資料計劃_DETAP游客快速,高质量,免费,这是不可能三角。
又要高质量又免费,那就是遥遥无期的等。
要快速又免费,就是大logo+模糊。
现在故宫跟之前相比已经有所进步了,希望故宫越来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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